发布时间: 2023-10-02 | 作者: 华体会登录界面
近来,上海一投资公司2013年至2017年获得“补助收入”未按照实践申报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稽察,并按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和应交税额,税务局对该企业追缴企业所得税1223074.18元,一起对该公司2013年至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局(所)于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06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108号413室)2013年1月1日至 2017 年12月3日相牵涉税状况做了查看,违法现实及处理决议如下:
(二)你企业存在账目紊乱、原始凭证不全、没方法供给你公司所称首要本钱等相关财政材料的状况。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 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则,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013年至2017年各年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和应交税额。核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876453.8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19113.4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19113.45元;核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980805.9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5201.48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45201.48元;核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139985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49962.5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349962.50元;核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989597.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7399.2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47399.25元;核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645590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61397.5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161397.50元。合计少缴2013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223074.18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则,追缴你公司2013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19113.45元,2014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45201.48元,2015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49962.50元,2016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47399.25元,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1397.50元,合计1223074.18元,一起对你公司2013年至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交纳入库,并依规则进行有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则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交税上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决议的期限缴交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对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金钱缴清或许供给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承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请求行政复议。